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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流程及解讀
    2023年08月09日 來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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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策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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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決策啟動。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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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眾參與。構建多元、開放的公眾參與模式,可以采取聽證會、座談會、民意調查或者通過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調動公眾參與的熱情,向公眾釋放政府的誠意,提升公眾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提高政府決策的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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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專家論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決策事項,要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科學性、可行性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與會專家要提交書面意見,決策承辦部門綜合專家意見形成論證報告。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的,第三方機構應出具論證報告,報告應當全面、真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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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風險評估。行政決策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經濟等方面造成風險的,應當組織風險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對行政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并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經評估認為決策事項存在不可控風險的,決策承辦部門應當調整決策方案,否則不得提交會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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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合法性審查。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集體研究前,應當由合法性審查機構對決策的主體、權限、依據、內容和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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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堅持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決策要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在其他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之前,主要負責人不發表傾向性意見。與會人員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要采取音像或者文字記錄的方法如實記錄、全程留痕、完整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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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決策后評估。加強對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的跟蹤反饋、后評估。后評估要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客觀全面地作出跟蹤反饋、評估。評估報告是決策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重新調整的重要依據。行政機關要根據評估報告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


    確保決策內容依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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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堅持權責法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策必須符合現有法律規定或者得到合法授權。要避免出現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越權決策、政府部門之間越權決策、行政機關越權干預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決策過程中濫用自由裁量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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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確保內容合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策應當符合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能與上級、本級有關政策文件相抵觸。引用依據時不得斷章取義、隨意理解;不得去條件、去背景,肆意擴大適用范圍;不得引用已廢止或者過期的依據。對創新事項決策,要充分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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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在作出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決策時,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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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遵循國際慣例和國際規則。國際慣例和國際規則一般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以及為世界大多數國家在國際交往中所普遍遵從的規則。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策應當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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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么要制訂《重大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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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出臺實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規范、以參與促公開、以流程促優化、以監督堵漏洞、以責任強擔當的作用,讓行政決策權在陽光下運行,能讓約束權力的“制度籠子”扎得更加牢固。


    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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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出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文件,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有一些地方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意見不充分,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應及時決策而久拖不決等問題較為突出;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因當地群眾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導致項目無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馬。這些問題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


    問:條例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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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條例通過“列舉+排除”框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允許決策機關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變化調整。列舉的事項包括:一是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三是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五是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同時,明確排除了3類事項,分別是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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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條例在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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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是條例規范的主要內容,集中體現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要求。一是規范決策草案的形成過程,主要規定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序。二是明確合法性審查為必經程序。三是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必經程序。


    問:為增強公眾參與的實效,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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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是在聽取意見的方式和對象上,規定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并且要求應當采取便于公眾參與的方式聽取意見。同時,對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事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二是在具體的程序要求上,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召開聽證會這兩種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在公眾意見的研究處理上,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問:為提高專家論證的質量,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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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是明確專家論證的基本要求。規定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二是明確選擇專家的標準。規定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三是健全專家隊伍管理機制。規定省級政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健全專家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規定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問:為充分發揮風險評估的作用,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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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是在風險評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運用多種方式、科學方法,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意見,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二是在風險評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三是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上,要求把風險評估的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問:在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程序方面,條例是如何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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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針對“新官不理舊賬”“朝令夕改”等突出問題,條例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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